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噪声监测“红线”不可越!违者最高罚20万并责令停产

2026年04月19日 00:55
 

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,工业噪声污染问题日益凸显,对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造成影响。为有效控制噪声污染,改善声环境质量,我国《噪声污染防治法》明确了相关责任主体的法律义务,并针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制定了相应罚则。其中第七十六条的规定,为噪声监测管理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。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》第七十六条规定,违反本法规定,有下列行为之一,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;拒不改正的,责令限制生产、停产整治:

第一,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工业噪声开展自行监测,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,或者未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的行为。这一规定明确了排污单位在噪声监测方面的三重责任:一是必须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,确保数据真实有效;二是必须妥善保存原始监测记录,为监管提供追溯依据;三是必须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,保障公众知情权。这三项义务构成了完整的噪声自我监管体系,缺一不可。

第二,噪声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装、使用、维护噪声自动监测设备,或者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行为。对于噪声重点排污单位,法律提出了更高要求:必须安装、使用并维护自动监测设备,确保设备正常运行;同时必须实现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设备的联网,实现实时数据传输与监控。这一规定体现了对重点污染源的精准管控思路。

这两项规定共同构建了多层次的噪声监测管理体系,既强调排污单位的自我管理责任,又突出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职能;既关注常规排污单位的基本义务,又加强对重点单位的特别要求。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幅度,体现了过罚相当的原则,而“拒不改正的,责令限制生产、停产整治”的规定,则赋予了执法部门强有力的后续处置手段,确保了法律规定的严肃性和执行力。